天眼查App显示,鹿晗与诸暨市星派餐饮店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。
判决书显示,原告鹿晗为歌手、演员。系餐饮品牌“肯德基”的代言人;被告(诸暨市星派餐饮店)是“饿了么”外卖店铺“麦嘉基·炸鸡·汉堡(大唐店)”的经营者。被告在“饿了么”外卖店铺“麦嘉基·炸鸡·汉堡(大唐店)”中销售产品“一桶鸡+可乐”,售价52.99元,该产品商品首页图中包含原告肖像一张。经比对上述侵权照片,与原告代言肯德基品牌的图片,高度相似,仅将图片中“肯德基”品牌改为其经营的“麦嘉基”品牌。原告鹿晗诉称,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“一桶鸡+可乐”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、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,使用方式为虚假代言,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,应当承担停止损害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责任。
最终,法院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。值得一提的是,该侵权餐饮店已于今年2月注销。
热评:
松山鹤倨: 我的爱豆,我的市,这算不算梦幻联动
夜雨听楼: 才赔这点?太少了!这样的商家,应该罚得它倾家荡产,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。
藤井树的夏天: 才赔5000,鹿晗代言费得多少
a永远的春天: 才赔5000块,感觉可以随便用,明星的效应应该比这5000块值钱多了。
幸福出发2019: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肯定属于违法行为,还未赔偿就注销企业,赔偿金还能给吗!